第一百零四章万物有灵皆平等(1/2)
作品:《崂山道》以前我也曾经简单的认为除魔卫道就是把所有害人的东西全部灭掉,但是二叔直接就把我彻底“拍翻在了地上”。
二叔给我这样的想法下的定义是“人本位”想,这种想的解释是因为我是人,所以我自然而然的就偏向于人类,而容不下除人以外的万物,所作所为自然就会以人的利益为主,而抛弃了这世上其他的生灵万物。
而这种想正是来源于中人自古尊崇的儒学想,以自我为价值中心来对待万物,这种以儒家的人类中心论为基础的观念在我们中人的想传统中已经根深蒂固。
最突出地表现就在儒家的“人者天地之心”、“惟人万物之灵”和“天地之人为贵”三个命题上,从而确立了人贵于万物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想观念,自从汉朝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尊儒术”以来,这样的想已经在中传了上千年。
而我道家对此却有与众不同的看法。“道法自然”是道家基本原则,万物在“大道”面前都是平等的,“大道”对万物一视同仁。人并不优于万物,也是万物中的普通一员,并不比万物优越,因而人并不是天地万物的中心,人与万物之间也是平等的。
道家学说以“自然”为最高价值,对“自然”价值的推崇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作为道家最高范畴的“道”和最高价值的“自然”乃是二位一体,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中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对道与自然的关系最经典的概括,“道”为天和地所取法,在最高的存在“道”之上并没有一个需要“道”来取法的更高的存在,“道”所惟一需要做的事就是“法自然”,即取法自然的原则。
而“道”自身又是惟一的、绝对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最高本体,是最自然的存在,因而“道法自然”就是取法“道”本身之自然。
如果不考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中“地”、“天”、“道”这几个中间环节,而是把位于两端的“人”和“自然”连接起来,就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这其中所讲的正是,人的行为必须追求自然的价值,遵循自然的原则。
落实在人与万物的关系上,那就是:人应该以自然的度对待万物,尊重万物的自然状而不妄加干预。
《道德经》第五十一章说: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所谓“道生之”,是说“道”创生了万物。所谓“德畜之”,是说“德”养育了万物,这个“德”就是存在于万物之中的“道”,它是万物存在的在根据。所谓“物形之”,是说万物依据各自从“道”那里所得到的本而成为立的存在。
“道”创生万物之后,并不离开万物,而是存在于万物之中,存在于万物之中的“道”就是“德”。所谓“势成之”,是说周围环境的作用,使得万物生长成。这就是万物生长的过程。万物的生与长既然离不开“道”与“德”的作用,所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
然而“道”之所以受万物尊崇,“德”之所以被万物珍贵,恰恰在于它对万物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完全顺其自然地任万物自我化育、自我完成。
“道”虽然创生了万物,但却不对万物发号施令,而是甘为万物的影子和回声,顺遂万物之自然。“道”之尊贵不是外力附加的,因而能够永远根据自己的本,以自然的度对待万物。
自然的便是最尊贵的,自然是最高的价值,也是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最佳状。“道”以自然的度对待万物,这就是“道法自然”。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就是天地无所偏爱,对万物一视同仁而任其自然。
“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天”是自然之天,天道之损有余而补不足,并不带有某种目的,而是自然而然地、顺其自然地进行的,这是天地间的自然法则,在这一自然法则的作用下,万物的存在会自发地达到某种相互均衡的状,既无有余者亦无不足者。
我道家的这一想中,蕴含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那就是:人也是万物之一,在大道面前人与万物之间都是平等的。
而儒家人类中心论的观念其实是人类的一种偏见,这种观念导致了人类对万物的剥夺和奴役,导致了人类为了自己的需要而肆意毁坏事物的自然状和自然之。
世间万物以道观之,皆无贵贱,句现在行的话说就是“保护自然资源、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人类长远发展目标!
而我修道之人红尘炼心,就像是在踩着钢丝绳在往前走。
钢丝绳的两边,一边是跟自己一样的生人,另一边是鬼怪妖生灵万物,有的以自己为万物之灵的人为傲,行事偏激,除人以外皆可灭。
但有的又心怀怜悯,看不尽的人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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